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2执保167号
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3年5月22日,本院依据(2023)湘1122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16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已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