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212号
江**亿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瑶源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瑶源分
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亿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
请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瑶源分公司向本院
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湘1129
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因裁定:一、冻结申请人永州恒通电力(集
团)有限责任公****瑶源分公司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支行账号:4305********上的存款29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江**亿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各银行的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以290,000
元为限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以及
网络资金实际存款不足,实际冻结被告名下存款00000元,本院
未能足额冻结,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
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
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