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4940号之一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64403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2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135元,合计2285元,由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