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1民初49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294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当涂县护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563B。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当涂县护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16日,原告***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