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26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4民初6126号之一 原告:***,男,1975月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文化宫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3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