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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有限公司、盐城市XX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3049号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魏XX。 被告:盐城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立案后,南京XX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XX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