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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4386号 申请人: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王XX,女,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田X,男,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XX,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XX、田X、陈XX、XX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XX、田X、陈XX、XX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XX、田X、陈XX、XX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