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484号
原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