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483号
原告:皋峰,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128号。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1楼。
原告皋峰与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皋峰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皋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皋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皋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