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2458号
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倪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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