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民初579号
原告:***,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