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992号
申请人:姜某,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甲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甲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甲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甲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