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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722号 原告: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表示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欠款,此纠纷已全部解决,现原告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3.12元,减半收取4,606.56元,邮寄费230元,合计4,836.56元,由新疆新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