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881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9219R,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商贸综合楼C-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65424,住所地南京市虎踞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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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