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交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474号
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滕阳西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梁凤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腾,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商贸综合楼C-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0.2元,减半收取计5,030.1元,邮寄费310元,合计5,340.1元,由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