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54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号楼3单元16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