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54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号楼3单元16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