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兴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529民初4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现住兴山县。 原告***与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山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当庭明确: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兴山县劳务工资225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6人七天生活费29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及车费2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工作由原告组织的包工队进行清包工,另约定全部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截止2024年7月17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2024年7月17日进行了工程量核算,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14400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使用三个月,被告***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对剩余的22500元工资及合同内约定的七日以上的生活补助3780元拒不向原告支付。原告组织参加此工程的六名农民工上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下有十七八岁的孩子,顶着烈日不顾身上的伤痛挣点血汗钱维持家用,现因被告无故拖欠工资导致老人没钱买药、孩子不能正常上学。原告为了讨要剩余工资丢下工作从西安赶回,前后花费一个多星期,期间讨要拖欠工资多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及生活费。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没有提出具体的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不符合立案条件,请驳回起诉;2.两名被告均不存在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应得劳务费为144000元,应付税款16560元。2024年10月23日答辩人与原告核算确认应付下欠金额36640元,原告要求增加为38000元,答辩人于2024年10月25日向原告银行转款支付38000元,自此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终结,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获得劳务费144000元,该款项应缴纳的税金必须由原告承担;3.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原告无法施工超过4天以上的情形,原告无权要求支付3780元;4.原告要求支付误工费、车费2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借用兴山某某建筑公司资质从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承包五峰某某酒店火车油漆项目。***通过微信与***联系商谈确定承接某某酒店火车油漆项目的劳务。2024年5月15日,兴山某某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1.施工地点为五峰国际滑雪场;2.施工种类为油漆施工(火车车厢翻新),工艺要求包括剔除已开裂、鼓涨的原有底层和打磨、刮腻子、防锈、喷漆三遍(包括底漆);3.要求乙方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工,完成施工任务后报甲方单位3日内完成验收工作;4.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5日内支付劳务工资;5.双方约定每节施工单价为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共12节车厢,合计144000元(壹拾四万四千元整);6.甲方提供施工材料,包含辅料和脚手架,乙方负责按照施工标准工艺进行施工;因甲方材料导致的后期维修和质保乙方不负责;7.因外界因素导致无法施工超过7日以上,由甲方提供食宿,标准按照每人每天70元;8.乙方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条例操作,如有违规所产生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9.手写部分由双方商定并同意后增加和更改,一式两份,任何一方单独增加和删除均视为无效。兴山某某建筑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在乙方处签字,***在甲方经由(办)人处签字。 合同签订后,***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完工后于2024年7月17日经某某酒店负责人验收合格。 ***分别于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16日向***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3000元,于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25日通过农商银行分别向***银行转账支付40000元、20000元、38000元。***曾于2024年10月25日向***发送微信语音消息“尾款三万八嘛,你把钱打到我了,我就给你打条子嘛”。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劳务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单价、质量要求等事宜,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时,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亦认可系借用被告兴山某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对于双方自认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44000元,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07000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已就案涉劳务费尾款达成合意,欠付款项已经结清,并提交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原告当庭亦认可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称当时因为有工人向其讨要工资,为催促被告尽快还款,才发送支付尾款38000元即了结双方之间债务的相关内容,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2024年10月25日之后双方对尾款支付达成新的结算合意或者被告利用原告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而迫使其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关于尾款支付38000元已经形成了结算合意,原告自认因工人讨债等外部压力原因放弃相关权利,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生活补助费2940元,合同约定“因外界因素导致无法施工超过7日以上,由甲方提供食宿,标准按照每人每天7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生活补助费2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及车费2500元,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系直接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亦未对此作出相关约定,且庭审中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75元,由原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收款单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五峰县支行天池分理处,账号:1736********),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