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5民初11253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某分公司、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634.65元),余款6,609.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阿拉尔市某管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