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麦某、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5民初576号 原告:麦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一天北大道33幢第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原告麦某与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麦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随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