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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新疆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222民初860号 原告:张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2025年1月6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