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23民初57号
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云 登
审 判 员 次 央
人民陪审员 陈 正 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映 贤
书 记 员 仁晋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