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1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1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于2020年11月25日向南昌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赣A165**的车辆,已知抵押;和名下车牌号为赣MZ12**的车辆,属轮候查封;以及名下车牌号为赣A588**的车辆,已知抵押,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于2020年3月19日向南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县房产,已知抵押,查封期限三年,暂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0日,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新岳
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