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4H4P2Q。
经营者:尹敏丽,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一汽大众4S店对面,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30元,减半收取305.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格 珠
审  判  员   胡晓雯
审  判  员   白 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