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25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系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213号(昭山示范区),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3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327,112.44元,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将该款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3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四郎曲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加永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