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宁川,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牙生·库尔班,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90748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以北新苑名居二期8号楼101/102/201/301室。
负责人:张建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慧、牙生·库尔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18元,减半收取5359元,由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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