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000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潭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