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仙桃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02民初1809号 原告:周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仙桃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计2432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