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与厦门市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6553号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厦门市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厦门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法定代表人:柏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厦门市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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