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鲁鼎虹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51号民盛物贸城G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3号福兴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鲁鼎虹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晋0110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鲁鼎虹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942元及违约金。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279元由被执行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