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4民初597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住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长安区人。
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汇文大酒店三楼。
负责人:**。
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3号福兴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三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