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4民初597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住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长安区人。 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汇文大酒店三楼。 负责人:**。 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3号福兴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三被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