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66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昌杰,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3号福兴国际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9427L。
法定代表人:张安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