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4041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3号福兴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35号2201-13单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豪,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建发兆信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建发兆信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戴小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