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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长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27民初3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