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27民初3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