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1281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成都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