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盛世国际2号写字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X9N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理。 第三人:汉中绿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光辉社区,统一代码91610700MA6YY2H75P。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2024)联07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093018.06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汉中绿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已通知被执行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及执行中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转让认可,第三人汉中绿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持转让协议向被执行人主张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72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