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710号 原告: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作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