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7民初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系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系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x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xx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免后收取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