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3民初1138号
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盛世国际2号写字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X9N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智诚茗居3#楼、商业1#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700NNN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向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天内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限到后,原告仍未交费。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