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2民催4号
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面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50元,由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铁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