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福泉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85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40175338。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哲斌。

委托代理人:白杨紫惠,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州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福泉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翰林学院北区1号楼一单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户籍地址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现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翰林学院北区1号楼一单元12楼。

委托代理人:张桂宽,系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福泉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00元,减半收取7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