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84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丹寨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40175338。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哲斌。
委托代理人:白杨紫惠,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州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福泉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翰林学院北区1号楼一单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户籍地址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现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翰林学院北区1号楼一单元12楼。
委托代理人:张桂宽,系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福泉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6.00元,减半收取40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