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7579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延涛,四川蜀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哲斌,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9631.5元。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