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331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武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喻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5年6月9日,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751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