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829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负责人:程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