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400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未缴纳,不作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