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902民初4060号
原告:俞某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曾某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宁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曾某某、宁德市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