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4民初17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