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341号
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花园村汉施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30434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4元,减半收取计12,432元,由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