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381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4726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博物馆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0008091723XM。 法定代表人:***,该园园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鄂0381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