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8796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26907H。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此劳动争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因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故本院依法将本案与(2021)鄂0116民初8795号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16民初8795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秦志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雨薇
书 记 员 林 聃